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解除不动产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解封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五)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收不动产解除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
(二)窗口对解除查封登记事项登记入簿。
注: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原作出查封决定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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